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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加價”易改,“暗加價”難防
9月19日,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和人社部發布關于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311個縣(市)公立醫院試點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取消15%的“藥品加成”政策。
可是,國家有關部門調查發現,除了批零環節的藥品加價之外,一些不公開的藥品加價也需要進行清理。例如,某種藥品進入一些醫院,需要支付“進院費”,就像一些商品進入超市需要支付“入場費”,只有支付了這筆費用,才有可能進入一些醫院銷售。
內蒙古包頭市檢察院日前批捕了一起醫藥回扣案件的當事人,發現該案醫藥代表在向某家醫院推銷藥品時,按照銷售藥品總量給予開藥大夫5元到25元不等的回扣。據初步查明,收受金額多的達70多萬元。
與此同時,在醫保部門確定中標藥品名單之后,一些醫院并不是照單全收的,而要進行再一次選擇,由醫院領導和藥房主任對中標藥品“打鉤”。為了確保自家藥品能夠選上,藥企方面還要支付一筆費用,名曰“鉤標費”。
在包頭這起案件中,一些醫院藥房工作人員還要統計每種藥品的銷售清單。醫藥代表根據這一統計,以每盒三到五毛錢的標準向藥房支付一筆費用,同時還要向醫生返還一筆費用,內部人分別稱之為“統方費”和“處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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