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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評估報告后,被征收人應該做什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來,對征收工作起到的規范作用日趨明顯,評估在征收工作中也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那么,拿到評估報告后,被征收人是否就只能接受評估價格,一點還價的空間都沒有?當然不是!
一看評估機構??礈蕛蓚€信息:一看有沒有房地產評估資質,二級以上資質且在有效期內才能作為征收評估機構;二看與協商或者按法定程序選定的評估機構。如果不符合以上,可以直接拒絕評估報告。
二看異議期限?!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被征收人有發表異議、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一般在評估報告末尾會單列特別說明事項,其中評估機構會異議期限,如果準備提評估異議或申請復核,盡量在期限內提出。
評估異議應該怎么提?形式上,我們建議采用書面的形式提。把異議落到紙面上,可以避免面對面的、口頭的溝通可能產生的情緒化問題,利于建立初步溝通平臺,為后續三方調整評估報告提供基礎。內容上,我們建議抓大放小、有的放矢。因為評估異議函是建立溝通的,如果不抓住關鍵的原則性的問題,而在細枝末節的事情上重點陳述,就不能在和評估機構拿到異議函的時間引起重視和警覺,那么異議也只流于形式。以下試舉兩例。
房屋實際用途與產權登記證記載的土地用途不一致時應該以哪個為準?
房屋實際用途與產權登記證記載的土地用途不一致時,評估機構以登記用途進行評估,比如登記為廠房,而實際為經營用房,導致估價結果明顯低于實際價值。
對此,要結合及相關部門對房屋的用途的認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情況及實際的城建規劃上的變更進行,如果評估機構沒有把這些因素納入考慮范圍,就不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不相一致假設”的規定,也就是說,房屋的實際用途、登記用途、規劃用途等用途之間不一致時,評估機構對估價所依據的用途的假設不,結合高佳利用原則,難以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實際價值。
房屋實測面積大于《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產權面積時怎么辦?
這里先要解決超過產權面積部分違建的問題?征收過程中發現此類問題,應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由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納入評估范圍。對認定結果不服的,還可尋求法律救濟。因此,如果評估機構僅對產權面積進行估價,可以對此提出異議。
評估異議是用專業去碰撞專業的過程,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法律依據和評估規范依據,不是簡單的“挑刺”。當被征收人拿到評估報告后,如果對評估報告不滿意的,務必抓緊時間,通過恰當的途徑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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